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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8 頁:版面影像】 文開書院公業條款碑(道光二十七年) 署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前北路理番海防分府鄧,籌建租額: 一、勘充貓羅保萬斗六莊六股寮全年額租二百三十六石,通報在案。 一、勘充北投保大坪林莊全年額租,除被水崩,尚存實穀三十八石,通報在案。 一、斷充後河厝園一段全年稅銀一百員、又海埔厝園一段稅銀一十員,通報在案。 一、抄充許厝埔田園二十八甲全年額租一百五十六石,通報在案。 一、抄充許厝埔店屋四座內大街店二座,經十六年店主王騰蛟叩蒙道、□兩憲准請別□外,尚存橫街仔瓦店一座稅銀一十八員;又三山國王下瓦店一座稅銀二十四員,通報在案。 一、斷充內轆莊全年額租二十八石、又萆 厝全年額租一十五石,通報在案。 一、典□厝□王德業三宗全年額租六百五十九石,通報在案。 【第 139 頁:版面影像】 一、典大突社潘金桂社租全年稅銀二十三員五角、又租穀五石,通報在案。 一、典大街蘇廷鳳瓦店一座全年稅銀四十二員,通報在案。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海防分府陳,續建租額: 一、典大武郡莊全年額租一百六十餘石。 一、典港墘、岱馬兩莊全年額租一百二十六石零。 一、斷充海埔厝莊全年額租五十石。 通共全年額租一千五百七十三石、稅銀二百一十七元五角。 道光二十七年花月,文開書院公立。 按:碑在鹿港鎮,嵌於該鎮文開書院內牆。高二○○公分;寬六四公分,花崗石。字跡明晰,稍殘;而由中段載成兩片。上端有「公業條款」四大字,隸畫。籌建租額人,當為鄧傳安,道光元年任北路理番同知兼鹿港海防同知,道光四年再任,道光十年署分巡臺灣兵備道;續建租額人,當為北路理番同知兼鹿港海防同知陳盛韶,道光十三年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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