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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大租權之保護

【第 279 頁:版面影像】

第五節大租權之保護

(一)

淡水廳同知婁雲,頒給莊規禁約曰:「禁各佃戶應納大租、小租依限完納,不得抗欠;違者,投訴總、董、莊正、莊副(各莊向設總理、董事、莊正、莊副,官給扎諭戳記)查明,著令清還;如再不遵,即稟官究追,仍不得因其欠租,私自擄搶,致滋事端。如因兩造控爭租榖,無從完納者,將租榖赴廳倉暫貯,聽候審斷,不得因其互爭,藉詞侵吞;違者,惟總董人等是問。借欠錢債亦照此辦理」。(「淡水廳志」)

【第 280 頁:版面影像】

(二)

賞戴花翎、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臺灣縣調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二級范,為出示曉諭事。案據竹北一堡合興莊業戶陳福成,即武生陳紹藩遣抱呈控鄒贊拔等影射抗納等情一案,當經葉縣飭差傳集質訊,斷令鄒貴開等二百餘戶,按照光緒十三年原額,照每石一元之數勻攤,照出二成。卷查原額三千二百餘石,以二成計算,應共集銀六百四十元,以酹該墾戶創始之功。此後合興莊內向陳福成給墾之業,俱照所執丈單經管,別無大租名色,陳紹藩不得再向各戶索取。鄒貴開等以人數眾多,恐難遍說,或系實在情形,候出示曉諭,飭速湊繳,以清案牘在案。茲據鄒貴開等呈請示諭前來,除批示並諭飭鳩收湊繳外,合行曉諭。為此,示仰該合興莊內向陳福成給墾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原斷,以每石一元之數勻攤,照出二成,交與鄒貴開等湊足繳案,以便給領;倘有何戶敢再抗違,定即提案究追,其各凜遵,特示。

光緒二十年七月日。

發貼曉諭

(三)

代理雲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龔,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據他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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