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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節大租之消滅

【第 318 頁:版面影像】

立……字人王鼎,於光緒八年,向勝記借銀八十五元,將大租佃對收抵利息後,因勝記迫討甚急,托中劉文勝向吳際盛之孫中湖、朝清借銀八十五元交還勝記,吳際盛每年應納大租額除登瀛育嬰起店批減外,剩額五石六斗五升四合,準抵利息…………。合立…………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八年三月。

又查臺北府電其達買收該地二次,其原帶每年大租額各批明在該地之契末扣除(證據列左)。

臺北府雷批:吳際盛管界內起蓋登瀛育嬰堂店屋地基,用過田地四百五十五丈二尺八寸,每四方一丈,給地價銀六角,共應銀二百七十三元一角六辮八尖。所用之地的田四分六釐六毫二絲,每年應扣減帶大租榖一石八斗六升四合八勺,其餘大租仍照契完納,批照給價,發還管業,此批。

又添購地基用過地折方一丈,計一百一十七丈六尺,每年應扣減大租榖四斗七升七合二勺,其餘大租仍照契帶納,批照。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雇主林世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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