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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節政府告示

【第 643 頁:版面影像】

,分為七年勻還。從前包辦漢人原在所有四成租榖,存交小租戶完納錢糧,各佃戶務須遵照交納,不准私相授受,朦混收納;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佃即嚴拏追賠,番則重責不貸。至該新頭目仍照冊開舊額承收,不得濫徵濫丈,亦不得玩誤侵漁,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給。

(一四)

諭董事解大賓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堣孺瓷B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遵繳事。照得各社通土,業蒙爵撫憲革除裁剔,改充頭目,責成管收六成租榖,散給番丁口糧,以及社內義塾春秋祭祀、中元一切公費,並應酌還漢人從前包辦原本。其餘租榖,責成該董事務即督飭各頭目即將冊存數目,限半月內儘數稟繳赴縣,以憑詳請撥濟公用。該董事切毋違延,致干究革,切切,特諭。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諭。

(一五)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堣孺瓷B署新竹縣正堂方,為重申示諭事。本年八月初八日,

【第 644 頁:版面影像】

據竹塹屯董事解大賓稟稱:各社頭目係赴轅點充領戳,奉諭向佃收租,不意勢豪則藉稱以錢糧未完,斷難先納社租;在村民則推辭以大戶未納,未便倡行等語。即有應納各番之私租,始則刁難頭目監單,繼則騙限無期,甚至包辦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謠煽惑,以驗充頭目未定。愈加佃人藉口觀望。如本城吳指記、吳論記、吳綱記等應納竹塹社衛奎璧之公租,膽敢藐法不納,何況於村莊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只望此租為濟公及仰事俯蓄之資,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請重示僱納等情。據查,此案係奉本府憲札,蒙爵撫憲批,飭革除通土,改充董事、頭目管收各社租榖,業經本縣選妥點充,分別示諭收納,按款繳給各款在案。茲據前情,除稟批示並飭差諭納外,合飭諭納。為此,示仰竹塹各屬各社之業主、佃戶知悉:汝等所有應納社番租,務須遵照定章,照六成認納,其餘四成交小租戶還糧,勿得推延觀望,藉詞抗納;倘再抗違,一經被稟,定即拘究,決不姑寬,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一六)

基隆理番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發諭戳事。本年六月十三日,據大基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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