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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節其他論示

【第 775 頁:版面影像】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給。

定界書:

立頒給定界字岸�堣j社總通事潘永安,緣該社潘達章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址在烏牛欄田心仔,東至謝長善田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謝長善田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分明,並無混佔情弊。夫該社番黎土地,承先代穆等於清康熙五十年,向官給墾。至雍正十年,先代敦仔等著有功勳,叨蒙皇恩蠲免科賦。至光緒十三年間,臺灣改建行省,巡撫劉銘傳奏行清丈田園,始有納賦。竊原來社番田園、厝宅各自經營,迄今各業各管,世代相承,於未經交接買賣者,則無契據可執。茲逢土地調查驗契之事,爰集眾議,謹將各業各管四至,頒給定界字付照。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一日。

潘德成

潘銘新

潘純熙

潘益三

潘世英

立頒給定界字潘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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