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倉場戶部右侍郎南居益謹陳閩事始末疏(崇禎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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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示激勸。中間或時久事異,曾經優敘,後乃附逆僨績者,不妨分別另議。再查臣條議善後一疏,如果有裨地方,亦乞酌議具覆,以垂海邦永利。其用過庫銀,查照原冊,覆核清銷。至於微臣受國厚恩,愧無寸報,七尺之軀,皆屬上有,絲縷之伐,何敢自居,但期心跡稍明,無負同舟之人,即退處林壑,以安分,有餘榮矣。緣敘述前事不敢太略,致字數踰格,統惟聖明鑑察。
崇禎二年三月初十日奉聖旨:南居益剿夷制勝,著有成勞,並有功將士,著遵前旨查敘;善後事宜,並與議覆;用過庫銀,覆核清銷。該部知道。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乙編」第七本六二八∼六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