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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賦

【第 163 頁:版面影像】

內地田園計以畝,臺灣田園計以甲。是故內地制,六尺為弓,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臺灣以一丈二尺五寸為戈,周圍一百戈為一甲。其坵段橫斜曲直不等,率以開方法折算。台田一甲,當內地十一畝三分零一百四十四分弓之九十七(嘉慶間,彰化縣楊桂森覆算,每甲實五畝四分零)。舊制:賦法分上中下則三等。田、園皆然。上則田一甲,徵粟八石八斗;中則田一甲,徵粟七石四斗;下則田一甲,徵粟五石五斗。園上則一甲,徵粟五石;中則一甲,徵粟四石;下則一甲,徵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旨,凡雍正七年以後,陞墾田園,按照同安下沙則例定賦,化甲為畝。以一甲作十一畝。上則田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另徵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則田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又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則田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秋米免。上則園視中田,中則園視下田,下則園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秋米免。凡銀三兩六分,折徵粟一石。凡秋米一米徵二谷。合計上則田每甲應徵粟二石七斗四陞有奇;中則田每甲應徵粟二石八陞有奇;下則田每甲應徵粟一石七斗五陞有奇。上則園視中田,中則園視下田,下則園每甲應徵粟一石七斗一陞有奇。彰化新墾田園,得輕稅者較多,視舊法僅及三分之一焉。

雍正二年,諸羅縣截歸上中下則園,共三百七十一甲六分九釐五毫八絲三忽三微三

【第 164 頁:版面影像】

纖。共徵粟九百一十六石六斗五陞五合六勺。又截歸雍正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甲,遵照新例,於雍正十年起科,每甲徵粟二石四斗,共徵粟四十八石。以上共園三百九十一甲六分九釐五毫八絲三忽三微三纖。內除康熙六十一年禁墾生番地界:下則園二十一甲,減徵粟五十石四斗;又除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撥歸淡防廳管轄,竹塹、淡水二保下則園:五十三甲一分二釐八絲三忽三微三纖,減徵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九陞;又除乾隆二年,豁免西螺保業戶王世恩水衝沙壓下則園三甲三分,減徵粟七石九斗二陞;實在截歸上中下則園:三百一十四甲二分七釐五毫。實共徵粟七百七十八石八斗四陞六合。

乾隆五年,秦、張、江等新陞下則田:共四十一頃二十九畝二分二釐。每畝徵銀分七五釐五毫六絲。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徵粟六百六十石零一斗零一合六勺。又李文煥等陞下則園:五頃十九畝二分二毫四絲二忽三微五纖九抄三塵七渺三漠。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每銀三錢六分,折粟□□,徵粟八十八石八斗二陞六合九勺。

乾隆七年,許爾信等報陞下則園:二十三頃七十二畝七纖。徵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陞三合八勺。

乾隆八年,秦、張、江等,報墾下則園:一十八頃三十八畝一分,徵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陞五合七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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