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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耗羨

【第 178 頁:版面影像】

耗羨

賦法:凡銀與榖,皆有耗:以銀之熔也,必因爐火而銷減;榖之販也,亦因雀鼠而銷減。故必徵其耗,以為銷減地。庶典守出內者,無銷耗之憂,免貽虧累之患焉。羨者,餘也。若周官所謂振掌事之餘財是也。今「志」中所載,祇見羨不見耗,而制賦之所謂耗羨者,意蓋如此。舊制正供粟一石,徵耗粟一斗,折銀五分。雜餉每銀一兩,徵耗銀一錢、封平餘銀二分,共一錢二分。若番丁賦銀一兩,徵耗銀七分、封平餘銀二分,共九分。今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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