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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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營駐邑治之內者,曰:北路協鎮營,統馭彰、嘉、淡三屬之兵也。曰:北路協鎮中營,專為邑治而設也。曰:水師左營,分防鹿港各海口,而受轄於安平協鎮也。
汛塘
設弁帶兵者曰汛,如貓霧拺汛之類。僅安兵丁者曰塘,如赤塗崎塘之類。置兵宿守者曰堆,如各堆房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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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
舊制:臺灣自總鎮至都、守,皆於三年俸滿,即行更調。乾隆五十一年,此例停止。令總兵官歷俸三年,奏請陛見。副將、參、遊、都、守俱俟曆俸五年之後,方準陞補內地;惟千、把總末弁,仍從舊規,三年調回內地。戍兵換班者,即令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