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廣總督沈猶龍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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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算。爾時事竣,支銷天啟二年新餉在案。今藩司議水兵行月二糧安家之費,閩廣分任,亦應六萬兩等因移會到職。固知題留京餉有往例可循。惟曰今計諸費,閩廣各約六萬金,則職所請二項,止為粵東糧餉之外,再認銃器而不及船也。若兩省又要均派,則粵費益不貲,而一年督撫,軍餉不得不再進一年矣。應否閩認船、粵認器,□□者交認,並乞聖裁,敕部定議錢糧留數行職等遵炤施行。事關調兵請餉,字愈嘗格,並祈聖宥,謹題請旨。崇禎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題,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奉聖旨:已有旨了,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乙編」第六本五六四∼五六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