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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約

【第 158 頁:版面影像】

鄉約

順治九年,頒行六諭臥碑文。十六年,令直省、府、州、縣舉行鄉約,於每月朔、望聚集公所宣讀。康熙九年,頒上諭十六條。二十五年,令各營伍將弁、兵丁並土司各官通行講讀。雍正元年,欽定「聖諭廣訓」十六章、計萬言,刊刻頒行府、州、縣、鄉村,令生童誦讀。每月朔、望,地方官聚集公所,逐條宣講。公所之設,在各府、州、縣、鄉、堡,擇適中地為鄉約所,選老成公正一人為約正,樸實謹守者三、四人值月。按期集所部民,宣講頒行各諭;擇文內民俗易犯者,咸宣示之。守土官實力董率,並飭各屬隨時巡行宣導,兵民圜聽;宣畢,各退。乾隆十年,議准將五年欽頒「大學訓飭士子文」通行頒發直省學宮,令朔、望一體宣讀,永遠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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