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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9 頁:版面影像】 軍裝(砲兵、器械、鉛藥等項) 大甲汛,安防鉎煩砲三位,重各三百五十觔。大安汛,安防鉎煩砲一位,重一千觔。後壟汛,安防鉎煩砲一位,重六百觔。查鉎煩遵照按年會同訂期演放。 行營砲共五尊;例限十五年應修、三十年應制。劈山砲四尊;例限十五年應修、三十年應制。母子砲一十五尊;例限十五年應修、三十年應制。天門砲二十尊。抬砲七十一尊。洋槍六十桿。鳥槍三百五十五桿。系各班兵隨帶到營;班滿之日,仍自帶回內營。查各槍砲合隊操演外,隨汛備防。 銅鑼鍋二十九口;例限二十年應修、四十年應制。 以上安防砲位及配執槍砲等件,俱各年久,逾限損壞,隨修所用。 應領火藥,折給淨硝硫磺炭料,運回營自行造制。鳥槍子,給發鉛粒。大小鐵子,均系制備。查鉛藥例貯三年,按年造報。 大涼篷一架;例限五年應修、十年應制。年久損壞不堪用。夾帳房三十架;例限十年應修、二十年應制。年久損壞不堪用。藤牌五十面;例限八年應修、十六年應制。年 【第 170 頁:版面影像】 久損壞不堪用。 以上合共砲位、槍砲、鉛藥、帳篷等項,均系由司給發,領運回營操用。 同治七年,閩浙總督英桂等奏請:『閩省軍政廢弛,皆因額冗餉薄,未能整飭;經前總督左宗棠先後奏陳裁兵加餉、就餉練兵,請以無論水、陸標營,一概抽留五成;官亦分別酌量裁減。如有汛地緊要應行酌增成數者,俟核明通省薪餉確數,另行核辦。其應支薪餉,俟各營陸續議定章程隨時起支』等因,奉旨:『戶部議奏。欽此』。經部議覆『該督核定月加餉、乾,系為足食練兵起見,應即照准』等因具奏;奉旨:『依議。欽此』。移咨到閩。嗣准陸路提督羅大春將陸路各營裁留官兵及添設書識、號令手彙造清冊,由司詳經總督英桂會同前護巡撫周開錫暨署陸路提督羅大春核明具奏,接到部覆「准行」;飭將稿識、字識各若干?分晰聲覆等因;均經轉行遵辦。續准水師提督李成謀復將所轄內地水師各營裁留弁兵、加給薪餉並舵、炊口糧及書識、號令手名數造冊送司確核轉造清冊具詳;又經分別奏咨各在案。所有臺、澎各營兵額,現經催據臺澎鎮、道分別裁減,開冊呈送。內有按照額兵核減二成,餘者有裁汰三、四成者,並不畫一;聲明因地勢情形衝僻、急緩之不同,各就所宜而酌定。惟書識、號令手口糧,請照守餉開支,殊欠核實;經督飭福建布政使鄧廷 ,督糧道傅觀海按冊確核。臺灣孤懸海外,內則番民雜處,易啟釁端;外則島嶼四通,尤虞窺伺。所有存留弁兵,自當察看地勢之險易、酌量營汛之繁簡,以分多寡而定去留,未便拘定五成之數,冀收通變之效。又案查同治五年十月間前總督左宗棠奏「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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