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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廒二所(即常平倉):
一在廳治之西,三十五間,內十間嘉慶十六年委辦知府楊廷理建。又五座二十五間,二十年通判翟淦添建;地基填高四尺餘,以防霉濕。有倉門樓、曬庭、水溝、牆圍及倉王廟一座、斗級房四間、家丁看守房三房、土囤七個,並將委員草創辦公草房一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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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修砌貯谷。其倉王廟前東西房,乃因加放兵米,道光六年署通判烏竹芳增修。
一在頭圍營盤之右,凡三座、十五間,支放頭圍、北關、嶺等汛兵米。嘉慶二十一年通判翟淦建。其縣丞公所改為倉廒五間,經於是春地震傾壞矣。兩處計五十間,額定貯谷二萬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