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2 頁:版面影像】 附考 戍兵加餉,始於乾隆五十三年,奉旨:以林爽文案內抄沒田園家產遞年租息,給加臺澎戍兵糧餉。每兵每月加賞銀四錢,歲以為例。逢閏不加。此在未開蘭之先,山前營制。噶瑪蘭仿之動支。鹽課本銀不足,則以餘租撥湊。 恤賞款目(歲無定額) 戍兵紅事:本身娶妻及子女婚嫁,每事賞銀三兩。 戍兵白事:本身亡故及父母、妻亡故,每事賞銀四兩。 故弁扶柩:按食廉計算,千總十六兩,把總十二兩,外委八兩。 故兵運殖:故亡遺骸,由班滿隊目拾運回籍安葬。如上游之延、建、邵、汀,賞銀三兩。同標營一起拾運三名以上者,每名賞銀二兩五錢。如下游之福、興、漳、泉,賞銀一兩五錢。同標營拾運三名以上者,每名賞銀一兩二錢。水師有營船可以帶運,每名只賞銀一兩。 班兵盤費:班滿換回內地,如上游之汀、邵,賞銀二兩;中游之福州、福寧、延、建,賞銀一兩五錢;下游之興、漳、泉,賞銀一兩。 附考 【第 83 頁:版面影像】 初議盤費歸入臺、嘉二縣官莊項下支領。乾隆五年奉上諭:著總督將閩省生息銀兩,查算餘剩之數,每年計共若干,即於此項內,分別班兵路途遙近,給賞往來盤費,永禁營中幫貼之弊。此在未開蘭之先,山前營制。噶瑪蘭仿之,則就餘租項下動支給賞。 班兵車價:汀州兵每名賞銀二錢五分。餘則一律賞銀一錢五分。 以上年約需銀一千兩左右,在於餘租項下動支。 戍兵眷榖:案「志稿」:戍兵眷榖,每兵年額二石四斗,因商船未通,難於配運。嘉慶十八年七月間,請將支剩戍兵月米之盈餘正供榖,就於蘭地每榖一石,變銀六錢,年應配運眷榖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斗,照數變銀一千零一十兩九錢六分,解存臺灣府庫,劃解司庫,轉給內地各兵眷。仍俟商船通行之日,再行議配本邑,以符定制。嗣後變解眷榖價銀,又於何時停辦,無由稽考。惟山前戍兵眷榖,先於雍正二年奉上諭:前往臺灣換班之兵丁,守戍海外巖疆,糧餉在臺灣支給。伊等所留家口,若無力養贍,則當差之兵丁,必致分心苦累,朕甚為軫恤。每月著戶給米一斗,以資養贍。內地米少,則動支臺灣所存米石。合計船價,僱募運至廈門,交與地方官,躬親按戶給發,務使均沾實惠。欽此!此在未開蘭之先,山前營制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