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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制

【第 161 頁:版面影像】

兵制

噶瑪蘭營都司一員(駐蘭城)、守備一員(駐頭圍兼轄烏石港砲臺、硬枋、三貂、三圍等汛,帶領戍兵一百名)、千總二員(一員專防城汛,一員為輪防嶺汛,兼轄大里簡、三貂交界等塘,帶領汛兵五十名)、把總二員(一輪防溪洲汛,兼轄羅東,帶領汛兵四十名。一駐蘇澳口,兼轄南關,帶領汛兵五十名)、外委四員(二協防城汛,一隨防頭圍,一分防北關兼硬枋等塘,帶領汛兵四十名)、額外外委三員(二員貼防城

【第 162 頁:版面影像】

汛,一員防加禮遠汛,帶汛兵三十名)、步戰兵四百五十五名(由內地按班撥換)、守兵二百四十名(由內地按撥)、砲位十三座(四城門各安一座,烏石港口砲臺及頭圍、三圍、北關、嶺、溪洲、蘇澳、加禮遠等汛,各安一座)、煙燉、器械(弓箭、鳥槍、大砲、藤牌等件,皆戍兵隨班帶到,不年限)、火藥(年約需千斤)、鉛彈(年約需二百五十斤)、鑼鍋(十五口)、帳房(十五架,請領未到)、旗幟(大旗五桿副全)、馬疋(未配)。

附考

乾隆三年奏准:嗣後臺地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許令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擾,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如有彼此推諉者,照例罰俸一年,並飭令各該地方官汛防員弁,實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並無兵民滋擾」印結,轉報該上司查核。如或有意徇縱,將該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

噶瑪蘭陸扼生番,水趨海溜,以雞籠、泖鼻為衛戶,以烏石港為衝喉;而不兼設水師者,以烏石港沙汕之外,即係大洋,港道窄小,不能安設營哨。惟每屆春夏之交,南風盛發,著艋舺營水師守備,因巡哨之便,駕駛本營哨舟,在港口常川巡哨,遇盜兜擒。地方有事,准蘭廳移會艋舺營帶兵先往策應。

升守方傳穟「請蘭營改制文」:蘭地民人三籍,漳最多,泉、粵人少。漳、泉兵不可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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