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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蠲政

【第 103 頁:版面影像】

蠲政

光緒三年,巡撫部院丁奏免臺屬雜稅;澎湖奉文豁免船、網、滬、繒等項正銀、又

【第 104 頁:版面影像】

奉豁代臺灣縣徵收雜餉銀統共四百二十二兩七錢三分。並飭將三年上忙給發截串,克日吊回銷毀。其已徵雜餉銀項,發還原戶,出示永遠裁革。茲將條目列後:

小衫板船三百六十只,每只應徵正銀四錢二分。尖艚船二十七只,每只應徵正銀八錢四分。大網八張,每張應徵正銀三錢五分。小網三十三張,每張應徵正銀一兩七錢五分。小網一張,應徵正銀八錢四分。小繒二十五張,每張應徵正銀八錢四分。小滬五十五口半,每口應徵正銀四錢二分。以上共豁免正銀三百零九兩一錢九分。

又豁免代縣附徵錢糧款目:衫板船九十七只,每只應徵正銀四錢二分。尖艚船五只,每只應徵正銀八錢四分。大網一十六張,每張應徵正銀三兩五錢。大滬二口,每口應徵正銀八錢四分。小滬二十口,每口應徵正銀四錢二分。泊網二張,每張應徵正銀一兩二錢六分。以上共豁免正銀一百一十三兩五錢四分。

謹按:澎湖僅有地種及船網等餉,向來皆作正款徵收,為數無幾。除存留支銷外,按年起運解交府庫者,亦不過三百餘兩;而養廉不足,仍向臺邑撥給。茲所豁者,皆正款也。至如乾隆間,革免魚規,系水提衙門私收,並非正供之比。其從前因災緩徵,亦非永遠豁免,故皆另載於「祥異」門,庶免夾雜之異。

經政書總論

傳曰:「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明乎財生於土,而人賴此土也;財生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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