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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9 頁:版面影像】 八十六兩二錢三分有奇。應解司庫銀一千五百十九兩九錢零。應完鳳山縣新增供餉五百四十三兩二錢九分有奇。又雲林縣新增供餉四百五十一兩有奇,薪水冊費共銀二百四十五兩七錢二分。對除外,尚不敷七十餘兩。蓋丈數驟增,則供賦亦增;而佃戶所納,祗有此數;入不敷出,亦理之常。乃聞近時差弁到莊催收者,或暴卒、或以腹疾歸而不起,殊可異也。總之,兩營置業,母銀不過四千兩,每年解庫已二千百有餘兩,又增賦至一千三百九十零兩之多,外費又當四百多兩,不取諸民,賦將何出?取諸民,終為禍本。生計日削,則歛怨日深,此危道也。然則何以善持其後?曰,欲卹兵,當先卹民。不累民,自不累官。要惟通盤計算,酌量減徵,方為經久之道耳(據「營冊」)。 附錄卹賞條例(本「臺灣府志」) 一、兵丁娶妻及子女婚嫁各賞銀三兩。 一、兵丁父子本身及妻亡故,各賞銀四兩。 一、故弁扶柩回籍,照依每員名下支食養廉名糧計算,故兵每名賞銀四兩。 一、故兵遺骸,班滿隊目拾運回籍安葬,分上下游給賞運費。上游賞銀三兩,下游賞銀一兩五。如同標營一起運拾三名以上者,各減賞銀三兩。水師有營船可以帶運,每名止賞銀一兩。 一、病兵辭退、革伍回籍者,照站給賞盤費。每站賞銀四分,計站核算。 一、遊巡兵丁,每名每日賞銀一分五釐。 【第 170 頁:版面影像】 一、期滿班兵換回內地,分上中下游賞給盤費。上游賞銀二兩,中游賞銀一兩五錢,下游賞銀一兩。 武備略總論 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險之時義大矣哉。夫曰設險以守,則雖有天險、地險,實賴有人焉;能設守以為無形之險也明矣。澎湖屹峙海中,夙稱天險;其勢據臺、廈之中流,作漳、泉之外捍。其為險也不在山之阻隘,而在水之汪洋;不在邱陵之扼塞可以一夫當關,而在沙汕之紆迴直使千帆難越。然則因險設防,宜乎易守矣。且夫澎湖適中之處,莫如媽宮澳。其地外險內夷,西有金龜頭,東南有風櫃尾,左右拱衛,居中控扼,若衣之有要領,是以官商聚焉。然而無關隘以限戎馬之足,戶不過千,民不習武;而況田園斥鹵,富者鮮蓋藏之具,貧者無隔宿之糧。即令眾志可成城,而氣力已形單薄矣。向者生番一案,澎湖戒嚴,嘗以金龜頭為帆檣出入必由之地,故建臺安砲,重兵守之;此維持門戶之見也。然媽宮以西,若西嶼之內、外塹,實咽喉重地;而門前 里等澳,唇齒相依,亦為緊要。他若東之文良港沿海一帶,在在可入;南之八罩,近之虎井、雞籠各嶼可寄泊;一或被據,將有反客為主之勢,守不勝守,則防不勝防,一節搖,百枝動,其何恃不恐歟?然則不可防乎?曰可防。防之之道奈何?曰守城不如守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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