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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頁:版面影像】 雍正五年(丁未)春二月初二日(己未),予故福建陸路提督黃陞祭葬,謚「勤恪」,贈太子太保。 初四日(辛酉),內閣九卿、翰詹、科道議奏:『江西考試官查嗣庭、俞鴻圖收受舉人牌坊銀兩,除查嗣庭大逆不道另案歸結,其巡撫汪 、布政使丁士一、副考官俞鴻圖應按律治罪』。得旨:『舉人牌坊銀兩分送主考官,向來亦相沿行之,尚非贓銀之比;但謂主考應該收受,亦非也。汪 之過,在於身為封疆大臣而與欽差主考為房屋交易之事;應加處分,以儆將來。但其為人尚老成,著降四級,以京員調用。丁士一由部曹擢為御史,朕特簡任巡臺御史;隨陞福建按察使,又陞授江西布政使。伊受朕格外擢用之恩,當於地方一切有關國計民生之事,悉行奏聞方是。乃丁士一負朕深恩,並不實心效力。其在福建時阿附滿保、黃國材,於地方積弊多端俱行隱匿,並不陳奏。及至江西,又阿附裴 度,且以布政使職掌之錢榖任各州縣處處虧空,竟置若罔聞;既不稽查,又不揭報。其扶同徇隱、那移侵蝕之罪顯然,著革職;發往高其倬處,或有應修城工、或別有地方工程,派伊出貲效力。倘不盡心效力,定行從重治罪。俞鴻圖著革職,在翰林院編修內行走;倘三年無過,准其開復。至查嗣庭、俞鴻圓名下追出收受牌坊銀兩,既非贓銀,不必入官;俟江西會試舉人來京應試後,無論中式、不中式者,俱按名散給』。 【第 18 頁:版面影像】 初六日(癸亥),調福建巡撫常&909C&署理廣東巡撫。 十七日(甲戌),加福建興泉道巡海道銜,移駐廈門;改臺廈道為臺灣道,添設臺灣府通判一員駐澎湖,裁澎湖巡檢一員。從福建總督高其倬請也。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十三。 三月十四日(辛丑),兵部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言「閩省福、興、漳、泉、汀五府地狹人稠,自平定臺灣以來,生齒日增;本地所產,不敷食用。惟開洋一途,藉貿易之贏餘、佐耕耘之不足,貧富均有裨益。從前暫議禁止,或慮盜米出洋。查外國皆產米之地,不藉資於中國;且洋盜多在沿海直洋而商船皆在橫洋,道路並不相同。又慮有逗漏消息之處。現今外國之船許至中國、廣東之船許至外國,彼來此往,歷年守法安靜。又慮有私販船料之事。外國船大、中國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資彼處之用。應請復開洋禁,以惠商民;並令出洋之船酌量帶米回閩,實為便益」。應如所請;令該督詳立規條,嚴加防範』。從之。 二十五日(壬子),移福建臺灣淡水營守備、千總、把總駐八里坌地方;從福建總督高其倬請也。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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