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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九、刑部題本

【第 339 頁:版面影像】

帶合夥起腳,路由溫州府,轉運福寧州,潛謀下海。船戶則有王伯亮、嚴一等,歇家則李茂霞、蘇欽官等,俱經隨徵左鎮標下遊擊馬仕龍、並駐防參將馬士秀等捉獲呈報。臣即委地方道府縣官盤詰,貨物逐件開單,封貯官庫,將一應人犯監禁,除林行可病故驗埋在案,臣以事關背旨通洋,情罪重大,檄行藩、臬二司並驛傳兵備道公同確審去後。臣謹會同福撫宜永貴合詞具題,伏乞皇上乾斷,敕部行臣等遵奉究擬,將贓物入官變價充餉,庶內地奸宄知所畏懼,而外海遊魂不難勦滅矣等因。順治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題,十二月十五日奉旨:刑部核議具奏,欽此;欽遵抄部送司,案呈到部。

該臣等看得:浙閩總督臣佟代會同撫臣宜永貴題為彙報通洋接濟巨奸林行可等一疏,臣等查得疏內所題各犯證佐,俱無口供,亦未擬罪,臣部遽難懸議,應敕該督撫逐名確審成招擬罪,限七個月內具題,臣部再加覆核可也。緣系彙報通洋接濟巨奸,請旨究擬、以肅海禁事理,未敢擅便,謹題請旨。順治十三年正月初九日,太子太保弘文院大學士刑部尚書臣圖海、少保兼太子太保尚書臣劉昌、右侍郎臣阿思哈、右侍郎臣楊義、啟心郎臣對哈納、啟心郎臣劉秉權、福建司理事官臣羅多、署司事員外郎臣原體蒙。

旨:依議行。

——錄自明清史料已編第三本二七四∼二七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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