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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內有「會同浙閩總督李率泰」殘揭帖

【第 600 頁:版面影像】

二擔、共三千二百斤,又檳榔子二百四十八斤,糖水除海水潑濕驗明酸臭不堪二十一磹外、實糖水二百零八磹、每磹重五十斤、共重一萬四百斤,又糖水二十八桶、每桶重九十斤,並水舡一隻,俱應估變入官充餉,通取實收,並方元茂、水光斗、金子堅、邵朋吉、方善長各到配收管繳照。別無餘照等因,招詳到臣。

除史順、李該霞、林鳳廷等三案另疏外,該臣看得:浙商方元茂等走海射利,雖在未奉海禁之前,然其貿易廣貨,回澳進港,則在海禁既嚴之後。又所販胡椒等物,律有明條,此不得不按法究懲,以杜絕私通海賊之借徑者也。茲據司廳歷讞,確擬招詳,方元茂等及船戶王伯亮、梢水陳伯樞等,分別徒杖,各蔽厥辜。開報貨物,查覆無異,俱應估變入官充餉。臣謹會同浙閩總督臣李率泰、按臣朱克簡合詞具題,伏乞敕部議覆施行。此疏遵限應於七月內拜發,時繕寫已畢,適緣海賊內犯,路途梗阻,且因倥傯用兵,少違部□,理合題明,並祈睿鑑等因,會稿到職。

該職看得:奸商方元茂等惟知射利,不顧明條。雖出洋於申禁未嚴之先,情有可原,而進港於海禁正嚴之際,法豈容貸。但所販胡椒等貨俱系遠至違禁之物,若不按律究擬,則恐奸民之走險者,斷不止於興販貨物已也。今據該司招詳,將方元茂等、船戶王伯亮、梢水陳伯樞等分別徒杖,亦足以蔽辜而伸國法矣。所有原查入官各貨,俱應估變充餉,其價值細數,總於估變完日,另行咨部查核。職思元茂等俱系下海越販重情,既

【第 601 頁:版面影像】

准撫臣會稿前來,相應補牘,伏乞敕部一併議覆施行。為此除具題外,須至揭帖者。

順治十三年十月日。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四本三五九∼三六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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