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刑部殘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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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臣等看得:賊渠陳崇俊悔過投誠,繳納偽印,應與伊母併幼子陳元康俱免罪。至伊弟陳崇陽蓄髮倡亂、原系當陣擒獲,法難輕貸,相應仍照謀叛律斬立決,財產變價,並妻妾子女解部入官,房地造冊報部入官,其父母祖孫兄弟即陳崇俊之父母祖孫兄弟,念崇俊既投誠免罪,父母祖孫兄弟應免流徙等因。順治十三年十月十六日題,十七日奉旨:三法司核擬具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九日抄部送司,案呈到部。
該臣等會同都察院、大理寺會看得:陳崇陽蓄髮倡亂,當陣擒獲,前依(下缺)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四本三六七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