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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六、兩廣總督李棲鳳揭帖

【第 994 頁:版面影像】

以解。及審其偽印,則供系別偽總兵之物,其身死而遺印於船上,致被搜獲。所供情節,歷歷明確。至於仁齡作何發落,則惟候憲裁,非本司所敢擅議也等因到職。

當批:把仁齡既系年方十五,情有可原,仰暫監候,仍善為贍養,候請旨定奪。並候撫院批示。繳。依經印發並行布政司吊取原收偽印前來。隨即繕疏間,查得詳內尚有該司原審把仁齡供,同一小子不敢跳水,遂被拿住一段,未據審明著落。就經檄行按察司,再吊把仁齡審問,當日同被拿小子,今現在何處?像何姓名?年歲若干?逐一審確呈詳,以憑具題去後。

六月初六日,就據按察使嚴正矩詳稱:看得把仁齡所供情節,已具前詳,無庸再贅。惟有同行小子,奏憲駁查,遵即吊喚仁齡問。據供:小子十八歲,名全福,系許鎮水兵帶去。所有覆供緣由,擬合詳報等因到職。

查得把仁齡所供許鎮,即系許龍,現在原籍潮州,整頓戰船,距省肇遙遠,難便久待吊取全福,致阻入告。除批經回該司移文惠潮道,就近移知許龍,將全福查出羈留,一並候旨發落,俟呈報到日,咨部酌議,或仍准給許龍有功官兵,或同把仁齡一並起解赴部外,該職會同平南王臣尚、靖王臣耿、廣東撫臣董、按臣張看得把仁齡乃叛總兵把成功之子,彼成功雖故,然仁齡猶在賊中,為許龍舟師捉獲,即不從叛逆追論,其亦安能逭於賊黨之誅耶?惟是仁齡年方十五,據其供稱,十二年十月,伊父從逆,則維時仁

【第 995 頁:版面影像】

齡尚屬幼稚,於情又有可原。應否輕釋,解部安插,以廣皇仁,或別賜定奪,非職等所敢擅也。若許龍獲印並解,功有可嘉,應聽睿裁鼓勸。既經該司呈詳前來,除偽印另咨送部外,理合具題伏乞敕部議覆施行。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順治十六年六月日。

——錄自明清史料甲編第五本四五三∼四五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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