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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七、嚴禁通海敕諭

【第 1270 頁:版面影像】

官兵,若不嚴加禁飭,致有前項弊端發覺,亦罪不宥。其在賊中洪姓等賊徒,於海濱貿易之人,該管地方文武各官,著嚴行稽察。海濱地方文武各官、紳矜、兵民、商賈人等,若有泛海之船,俱舉送於該管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等奏報。若隱匿不舉,後經發覺,即以通賊叛逆治罪,決不寬貸。又聞海逆奸細,多為僧道,潛遊各處,探聽消息,各地方寺廟僧道容留往來,地方各官亦無稽察嚴禁,以後各地方僧道須恪守清規,不得容隱奸徒及來歷不明之人,地方官亦須嚴行稽察。如僧道私行下海及容隱奸細,亦照通賊叛逆律治罪,該管官亦以不行稽察治罪,不饒。特諭。順治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錄自明清史料丁編第三本二五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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