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69種:南明史料 →南明史料卷四→一八二、刑部題本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一八二、刑部題本

【第 437 頁:版面影像】

罪,矢公詳慎,以定爰書。但克敬分汛防河,原無城守之責,按津定擬其罪,止於戍邊。本司非敢輕縱,而毫無曲庇於其間也。查本犯事在十一年六月恩赦之前,應否免罪革職,永不敘用,伏候憲裁。今蒙取問罪犯,一議得呂克敬所犯,除遺失印信輕罪不坐外,仍合依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律,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照例免杖,合候題允定衛,僉妻發遣,招達兵部知會。緣系欽案,人犯合候請旨。一照山呂克敬系軍罪免紙外,取著伍收管附卷。其所失信記,相應請鑄給發。餘無照等因到臣。

該臣看得:呂克敬職專汛守,疏於禦防。當海賊突犯,登岸焚掠,遂致殺場官,失印信,雖拚命血戰,家口被擄,何能為克敬寬也。律以邊遣,洵不為枉。印記查無下落,應聽部議鑄給。既經該司招詳前來,謹會同總督江南江西等處兵部尚書右都御史臣馬國柱合詞具題,伏乞敕部議覆施行等因。於順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五日題,二十八日奉旨:刑部核擬具奏,欽此,欽遵抄部,送司案呈到部。

該臣等覆核看得:革職守備呂克敬專任河防,疏於戒備,被海寇乘霧犯汛,登岸焚掠殺官,克敬雖曾與賊對敵,家口被擄,又失印信,終難逭玩寇疏防之罪,合依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掠人民者律,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查事在□□年六月赦前,應免罪革職,永不敘用。印記查無下落,應敕禮部鑄給。緣系海賊突犯大河、營弁失印、場官被殺、謹據報上聞、伏乞敕部議處、以警疏玩事理,未敢擅便,謹題請旨。順治十二年

【第 438 頁:版面影像】

五月二十八日,太子太保弘文院大學士刑部尚書臣圖海、少保兼太子太保尚書臣劉昌、右侍郎臣阿思哈、左侍郎臣袁懋功、右侍郎臣王爾祿、啟心郎臣對哈納、啟心郎臣李天浴、江南司理事臣安朱護、郎中臣劉允燦、員外郎臣呂慎多。

貼黃:太子太保弘文院大學士刑部尚書臣圖海等謹題為海賊突犯大河等事:該臣等看得:革職守備呂克敬專任河防,疏於戒備,被海寇乘霧犯汛,登岸焚掠殺官。克敬雖曾與賊對敵,家口被擄,又失印信,終難逭玩寇疏防之罪。合依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律,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查事在十一年六月赦前,應免罪革職,永不敘用。印記查無下落,應敕禮部鑄給。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旨:呂克敬依議,印記著鑄給。

--錄自清明史料己編第三本二三六∼二三八頁。

.本文顯示:共  3  頁 .目前位置:第 3 頁
[上一頁] [最前頁]
[1] [2] [3]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