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八、「鄞縣老衿謝三階等一案」殘揭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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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迨今再行駁問,指豎童楊芳攜送。彼時楊芳年僅十四,豈能攜此三萬之金?復變稱暮夜送衙,而又有會入京中之語。種種幻舌,終屬茫然。且枝秀控部院則有多金,及告按院則詞情互異,巧圖混衊,無怪乎三賓與陳謨皆不認也。枝秀控賊、控叛,總由三賓質贓懷隙,借叛誣賓,以快已□□□□□□□□□□系吉人之旗,庫吏(下缺)
--錄自清明史料乙編第四本三二八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