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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同知稟

【第 28 頁:版面影像】

淡水同知稟

敬再稟者:淡屬紳士業戶題捐城工銀元,卑職已諭令在城總理、董事刷備圖記聯單

【第 29 頁:版面影像】

,凡到彼交捐項者,即截給聯單為憑;如有官代催交者,亦填單稟繳。以期收支畫一,實用實銷。卑職初未分毫涉手及派撥丁胥攙越,致滋弊混。卑職仍時詣工所查勘,以期料實工堅。至卑職應籌墊捐費銀三千元,應俟籌有庫款,發交總理收領;仍取具呈狀,呈送憲轅備查。合併稟聞。卑職又稟。

道光七年八月初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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