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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知府稟

【第 29 頁:版面影像】

臺灣知府稟

卑府接任,復查淡屬紳士僉議就佃戶額收小租捐榖折價,以湊城工;不敷經費,既據該廳查無煩擾,應請準如廳詳:由各該業戶查明各佃戶如已題捐者免其重派小租外,如未題捐,年收租榖一百石者,勸令捐榖一十石,折繳銀一十五元。租數多寡,登載簿內。題捐完竣,將簿稟繳發交城工總理,督同業戶等按戶匯收,以湊鉅工之用。緣蒙前因,理合核議,具文詳覆憲臺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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