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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頁:版面影像】 臺灣府關文 其一 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隨帶軍功加一級紀錄二次徐,為遵批移知事。 【第 30 頁:版面影像】 本年八月十五日,蒙臬道憲孔批:敝府議詳淡水城工不敷經費,請準就佃戶小租捐榖折價湊用緣由。蒙批:『如詳移遵。繳』等因。蒙此,合就抄詳移知。為此,備關貴分府,煩依抄詳事理查辦;幸勿延緩,望速望速!須至關者。 計粘抄府詳一紙。 右關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李。 道光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移。 其二 特授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鄧,為飛飭查覆核辦事。 本年十月三十日,蒙布政使司鄂札開:『案查淡水廳屬捐辦城垣一案,先據該廳詳據紳士鄭用錫、林平侯等呈請情願捐資助建,蒙督憲在臺倡捐廉銀一千兩,並於「籌議先後事宜」案內奏請準其建造,先後奉準部咨欽奉上諭,均經移行遵照。旋由臺灣道具奏遴委署竹塹巡檢易金杓隨同該署廳李慎彝督率董事鳩工庀材,定期五月間擇吉興工等因,抄摺移司;又經分別移行臺灣道並該府轉飭淡水廳督飭委員等率同董事時刻留心稽察夫匠,務使堅工實料,趕緊妥協辦理,毋許偷減草率,剋期竣事。仍將所派董事共有幾人?在臺官員如何酌捐?現於何日興工各緣由先行具覆,俟工程完竣,分別取造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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