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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頁:版面影像】 淡水同知遵札申覆 加知府銜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遵札申覆事。 道光十一年八月□□□日,蒙憲臺札開:『案奉宮保總督部堂孫憲札:道光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準工部咨:營繕司案呈云云』等因,計粘單一紙。 蒙此,卑職遵查廳治竹塹地方建造城垣等工,所有捐銀三、四百兩及一、二千兩以上之張惟明等三十七名並總理城工之候選員外郎林國華等三名與以次出力之董事、職員林國寶等十五名捐職、捐監年月日期、年貌、三代履歷,俱經前署李慎彝備細造具清冊 【第 91 頁:版面影像】 八本,附同工料保固冊結,於道光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牒送臺灣府加結轉送。旋準移蒙前署本道鄧札飭,所送各項冊結業經前陞道劉核轉,將文冊發交李署丞遣丁承領,往省投辦。續據該丁稟稱,於十年五月十五日&909C&呈憲轅投收;又經報明本道,批覆各在案。茲準前因,理合查明捐戶履歷冊籍業已造送緣由,具文申覆憲臺鑑察;並祈俯賜核案轉送詳咨,以勵急公,深感德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一、詳藩憲。 道光十一年九月初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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