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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布政使司札淡水廳

【第 115 頁:版面影像】

福建布政使司札淡水廳

欽命福建布政使司鄭,為知照事。

奉巡撫部院魏憲案:『道光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準禮部咨稱:「查福建淡水廳已故生員林祥麟捐修城垣,捐銀六千兩以上,應照例準其旌表;由地方官給銀三十兩,聽本家自行建坊,即給與「樂善好施」字樣」等因。於道光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題旨:「依議,欽此」。欽遵;除行文該撫遵照辦理外,相應知照戶部等因

【第 116 頁:版面影像】

前來。查福建淡水廳已故生員林祥麟應得建坊銀兩,相應移咨福建巡撫轉飭查照禮部原行照數給發,並將給過銀兩造入該年奏銷案內報部,並取具該家屬領結送部備查可也等因到本部院。準此,合就行司即便轉行遵照辦理,毋違』等因。

奉此,查此案先經奉準□、禮二部咨行司,業經移行臺灣道、府查照飭知□案。茲生員林祥麟應得建坊銀兩,奉準戶部咨行令查照禮部原行照數給發等因;合就抄單飭知。為此,仰廳官吏即便轉飭遵照,克日取具林祥麟家屬族保鄰佑各領結,由廳加具印結,每樣七本送司,以憑核詳請咨;並將坊價銀兩給發該家屬領回建坊旌表,以為樂善好施者勸。毋延,速速!此札。計粘單一紙。

道光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闕)大部會議得冊開:捐銀一千四百兩以上並勸捐出力之捐職州同林國寶,給予加一級紀錄一次;系從優儀敘,應請給予紀錄三次,共應給予加二級。捐銀一千兩以上並勸捐出力之副貢生劉獻廷,給予加一級;系從優議敘,應請給予紀錄三次。其照例議敘之捐銀一千兩以上捐職同知江日暲,給予加一級。捐銀七百兩以上舉人陳維藻,給予紀錄三次。捐銀一萬四千兩以上並勸捐出力之候選員外郎林國華,應給予道員職銜。捐銀六千兩以上並勸捐出力之進士候選知縣鄭用錫,應給予同知職銜。捐銀一千兩至一千四百兩以上並董勸出力之監生吳國治、曾青華、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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