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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頁:版面影像】 淡水分府諭給建坊 特授淡水分府曹,為諭給建坊事。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蒙布政使司鄭札:『奉巡撫部院魏憲案,道光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準禮部咨稱云云(全敘)』等因。蒙此,查此案業 【第 119 頁:版面影像】 經前分府諭飭具結去後,未據稟繳。茲據該職員具結稟請給發坊價前來;除在庫款提出紋銀三十兩給發外,合行諭建。為此,諭仰職員林祥雲立即遵照旌表「樂善好施」四字建坊,毋違。此諭。 一、諭仰…………。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 特授淡水分府曹,為付知事。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蒙布政使司鄭札奉巡撫部院魏憲案:『道光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準禮部咨稱云云(全敘)』等因。蒙此,查此案業經前分府諭飭具結去後,未遽稟繳。茲據林祥雲具結,稟請給發坊價前來,除在庫款提出紋銀三十兩給發外,合行付知。為此,付仰戶總書張震,立即遵照,將林祥雲承領坊價銀三十兩記入庫簿交代,仍歸入奏銷案內報銷,毋違!此付。 一、付仰………。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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