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北路淡水同知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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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業經分飭民、番業戶等一律遵辦,並頒發捐簿。就於各該業戶名下管收之佃戶查明姓名,如已題捐者,免其重派小租外,如有並未題捐,年收租榖一百石者,勸令勻捐榖一十石,折繳番銀一十五元。租數多寡,登載簿內。題捐完竣,即將捐簿稟繳,飭發城工總理督同業戶等按戶確查彙收,以襄鉅工。合將據□諭辦情由,具文詳請憲臺察核!除詳臬道憲外,□□書冊□□□文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書冊者。
一、詳臬道憲、本府憲。
道光七年三月初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