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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同知詳報興工日期緣由詳文

【第 25 頁:版面影像】

即遵照另檄辦理;仍候臬司暨鎮、道批示。□圖存。十月初九日』。

其三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報明塹城興工日期事。

卑職除將淡水廳改建石城基址丈數,詳細繪圖貼說並勸捐建造情形同興工日期各緣由繕入書冊,不復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詳報憲臺察核。除詳督、撫兩院憲暨藩臬憲臬道憲外,為此備由,同冊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者。

今申送淡水城改建石工圖說一本。

右申欽命鎮守福建臺澎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府劉。

道光七年六月初九日,署同知李慎彝。

欽命鎮守福建臺澎水陸等處地方總鎮劉批:『閱詳已悉。希候督、撫兩院憲暨各衙門批示。此復。圖說存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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