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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課

【第 108 頁:版面影像】

鹽課

淡水鹽由臺灣府瀨北、瀨東場買運,歸廳行銷。每石一百觔,徵番廣銀三錢三分,再九一折,實紋銀繳報。內開除曬價每百石番銀一十六圓,折銀每石一錢二分;其溢課鹽並遇閏加銷鹽徵銀照增、曬價照除。

艋舺設館八所:艋舺館、奎府聚館、新莊館、滬尾館、錫口館、雞籠館、金包里館、桃仔園館。竹塹設館三所:竹塹館、苦苓腳館、中港館。大甲設館四所:大甲館、後壟館、吞霄館、房里館:淡屬共一十五館,子館不計。

淡水鹽由瀨北、瀨東配運,原曬大鹽由商人輸課行銷。雍正五年,官商裁革,奏歸府辦,儘收儘報。乾隆二十四年,始定銷鹽一十一萬石。五十五年,加銷二萬石。道光四年,加代銷南靖、長泰引額鹽一萬七千石:計共一十四萬七千石。應徵正溢課銀四萬八千五百一十兩,新增釐銀一萬五千兩。各屬廳縣,惟噶瑪蘭廳向有額銷,係就瀨東配鹽;餘屬由府行銷,年無定額。

【第 109 頁:版面影像】

年,改由商人領辦。咸豐五年,復歸府辦。同治六年二月,提歸道辦。七年二月,仍歸府。九年二月,復歸道。十年,復歸府。「府志」云:淡水無鹽埕,近如廳西南五里許之虎仔山,民自試煎曬,年可得鹽二萬餘石。同治六年,臺灣道吳大廷議歸官辦;因曬本有限,銷路未暢,遂為竹塹館之累。「赤嵌筆談」云:崇爻山有鹹水泉,番編竹為鑊,內外塗以泥,取其水煎之成鹽。近如中港、後壟各地熟番,亦有挑沙瀝鹵自煮,官不徵課。蓋社番歸化時,曾奏准聽其煮海自食也。至私販之弊,各港口有之。其甚者,雞籠、香山二口,奸船私以鹽來,復私易煤炭、樟栳、米穀而去,頗為難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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