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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頁:版面影像】 蠲政 乾隆十年九月二十日,奉上諭:閩廣丙寅年地丁錢糧,已全行蠲免,惟是臺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不編徵銀兩,歷係徵收粟穀,今內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臺屬地畝因其編徵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著將臺灣府屬一廳四縣丙寅年額徵共粟一十六萬餘石,全數蠲免。 十一年奉旨,蠲額徵租穀。 二十六年,詔蠲全年地丁租稅。 四十五年,詔蠲全年租稅。 五十二年,詔蠲本年地丁租稅。 五十三年,詔免本年正供及地丁銀。 五十六年,詔蠲正供穀(全臺分作三年輪免)。 【第 116 頁:版面影像】 嘉慶元年,詔蠲正供穀(全臺分作三年輪免)。 二年,詔蠲本年正供租稅。 二十二年,詔蠲免積欠租稅。 道光十五年,詔免積欠錢糧(十年以前)。 二十五年,詔免積欠錢糧(二十年以前)。 同治元年,詔免積欠地丁錢糧(咸豐九年以前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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