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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約

【第 148 頁:版面影像】

鄉約

順治九年,頒行六諭臥碑文。十六年,令直省府州縣舉行鄉約,於每月朔望日聚集公所宣讀,康熙九年,頒上諭十六條。二十五年,令各營伍將弁兵丁,並土司各官通行講讀。雍正元年欽定聖諭廣訓十六章,計萬言,刊刻頒行府州縣鄉村,令生童誦讀。每月朔望,地方官聚集公所,逐條宣講。公所之設,在各府州縣鄉堡,擇適中地為鄉約所,選老成公正一人為約正,樸實謹守者三、四人值月,按期集所部民,宣講頒行各諭,擇文內民俗易犯者,咸宣示之。守土官實力董率,並飭各屬隨時巡行宣導,兵民圜聽。宣畢各退。乾隆十年,議准將五年欽頒太學訓飭士子文,通行頒發直省學宮,令朔望一體宣讀,永遠推行。案以上互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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