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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六、吏部「為都察院左都御史達椿等奏」移會

【第 194 頁:版面影像】

九六、吏部「為都察院左都御史達椿等奏」移會

【第 195 頁:版面影像】

吏部為移會事:稽勳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案,相應抄錄粘單移會稽察房可也。須至移會者。計粘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嘉慶四年十月日,員外福寧阿。

都察院左都御史臣達椿等為奏聞事:據原任福建臺灣縣典史陳聖增赴臣衙門投遞呈詞,臣等當即訊問。據供:在閩服官十八年,丁憂後又自備資斧效力臺灣,歷奉差委,搜捕賊匪,著有勞績。嗣奉留辦銷算,節經奏明。且丁憂服滿,亦俱呈報有案。茲吏部按例未允呈請銓選,又以該員回籍起復遲延,行文原籍查議。該員志切急公,為此呈請代奏等語。臣等查呈詞該員系於乾隆五十八年丁憂卸事,因病在臺灣調理,直至六十年閏二月方始病痊,三月內值逆匪陳周全滋事,稟請隨營效力,計其卸事後逗遛在臺已閱一年零八月之久,雖據稱因患病調理,彼時曾否稟明該管上司,應行查臺灣道府等衙門辦理。謹抄錄原呈原單,一並恭呈御覽,請敕交吏部查辦。謹奏。嘉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奉旨:著交吏部查核具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六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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