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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一、福建巡撫溫承惠題本

【第 218 頁:版面影像】

一一一、福建巡撫溫承惠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溫承惠謹題為報明病故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敏呈祥:嘉慶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據臺灣府知府高叔祥詳:據新莊縣丞程文炘稟稱:竊署淡水同知事澎湖通判茅琳,因防堵盜船、查拿逸匪並撫卹難民各事宜,自本年五月初間駐劄新莊,向有心氣疼痛病症,偶發即止,茲因積勞,於七月十二日舊病復發沉重,親往看視,即令親屬延醫調治無效,於七月十三日身故。除將淡水同知印信封固、倉庫、監獄小心看守外,理合稟報等由到府,轉報到司。據此,該布政使景敏查得:署淡水同知事澎湖通判茅琳系順天大興縣人,由監生充四庫館謄錄,議敘州同,籤掣安徽,乾隆五十二年借補涇縣縣丞,五十四年本缺改駐查村涇太繁缺,咨准調補,五十六年丁憂回籍,六十年服闋揀發福建,嘉慶二年借補順昌縣仁壽縣丞,六年俸滿,保題陞補臺灣府澎湖通判,嘉慶十年正月初十日到任,委署今職。茲據

【第 219 頁:版面影像】

臺灣府詳報:茅琳於嘉慶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病故前來。除飭取地方官印結另詳彙咨外,合就詳請,伏候察核具題。至所遺臺灣府澎湖通判,系在外揀調之缺,容俟遴員另詳請調,合併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署淡水同知事澎湖通判茅琳,因心氣疼痛,舊病復發,醫治無效,於嘉慶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病故。據布政使景敏查明病故日期,詳請具題,並聲明所遺臺灣府澎湖通判系在外揀調之缺,容俟遴員另行請調等情前來。臣覆查無異,除飭取地方官印結另文咨部外,臣謹具題,伏祈皇上睿鑑,敕部查照施行。為此具本謹具題聞。嘉慶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下缺)

旨:吏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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