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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頁:版面影像】 。至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別催解,另行彙入按季咨銷冊內造報,合並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查得臺灣府屬嘉慶八年分經接徵已未完官莊銀兩,業於奏銷並初次限滿各案內依限彙冊開報,先後准到部覆,分別議處,轉行在案。茲據布政使景敏詳稱:查嘉義縣奏銷原報未完官莊銀七千九百五十七兩八錢九分九釐,先據該縣冊報續完銀七千五百四十九兩九錢六分六釐,已於嘉慶十二年應給臺餉銀內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一年查造十年以前節年公費冊內造報。尚未完銀四百七兩九錢三分三釐,現據該縣冊報續完縣庫,又於嘉慶十三年應給臺餉銀內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二年查造十一年以前節年公費彙奏冊內造報。除前署嘉義縣翟灝已奉部議結罰俸,毋庸呈請開復外,所有嘉慶八年分臺灣府屬奏銷案內原報官莊銀兩未完、奉部議以降俸二級戴罪督催、及二參案內奉部議以罰俸一年、仍令督催之嘉義縣知縣陳起鯤職名,相應詳請具題開復。並聲明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別催解,另行彙入按季咨銷冊內造報等情前來。臣覆核無異,除冊送部外,相應具題,伏祈皇上睿鑑,敕部核覆施行。為此具本謹題請旨。嘉慶十四年二月初二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張師誠。 旨:該部查議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三∼九○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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