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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四、閩浙總督阿林保題本

【第 225 頁:版面影像】

查敘參罰。惟該員前於拿獲盜首郭烏潭案內曾經遵旨奏明送部引見,又於嘉慶十三年大計案內卓異應俟部覆到日並案給咨送部引見。其所遺惠安縣員缺例應在外揀選題補,俯容另行揀員請補。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張師誠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鑑,敕部議覆施行。再臺灣府海防同知錢病故,於嘉慶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具題出缺,據藩、臬兩司於五月十七日以應陞之惠安縣知縣吳裕仁具詳請題陞補,臣即於嘉慶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具題,合併陳明。為此具本謹題請旨。嘉慶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阿林保。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八∼八九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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