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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給臺灣水師副將敕

【第 262 頁:版面影像】

一三○、給臺灣水師副將敕

敕福建臺灣水師副將:茲命爾統領經制官兵,駐劄安平鎮。該管汛地及所屬中、左、右三營遊、守、千、把等官,察照定例管轄。爾須操練兵馬,振揚威武,申明紀律,撫卹士卒,嚴明斥堠,防遏奸宄,修濬城池,繕治器械。額內兵丁,須選補精強,毋容積猾老弱糜餉。本折兵餉,聽該管衙門支給。所部官丁,必須嚴加鈐束,秋毫無犯,使兵民相安。地方如有土寇竊發,即行撲剿,勿致蔓延。如遇寇警,身先士卒,戮力剿除,不得延誤。倘賊情重大,即申報臺灣總兵官、水師提督、福建巡撫、福建總督發兵合剿,毋使滋蔓。鄰壤有警,星馳赴援,不得自分彼此,失誤機宜。爾仍聽福建總督、福建巡撫、水師提督、臺灣總兵官節制。一應錢糧、詞訟、民事,皆系有司職掌,不許干預。爾受茲委任,當竭忠奮勇,殲寇固圉,斯稱厥職。如貪黷乖張,畏縮玩寇,地方土賊不能撲剿,復隱蔽不報,國憲具存,必罪不宥。故敕。

乾隆三年四月初十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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