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吏部「為吏科抄出本部議覆福建布政使陶士奏」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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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知府則有九缺,除請旨四缺外,尚有五缺;通判一缺,本省應陞之同知則有七缺;知縣四缺,本省應陞之同知、通判、知州則有十五缺;是人不為多,缺不為少。且調回內地,原令該督撫察核分別具題,除循分供職不勝保題外,其果實心辦事之員,該督撫既經題明,留於本省陞補,例系無論應題、應調、應選之缺,俱准酌量具題,辦理陞補,原屬寬裕,何致令其守候無期?若如所奏照俸滿推陞之例,一體歸入陞班推用,則是與沿海苗疆煙瘴邊缺人員,統較日期,先後陞用,恐人數較多,轉致壅滯,與定例本意不符。應將該布政使所請照俸滿推陞之例,一體歸入陞班推用之處,毋庸議。仍令該督撫將臺灣俸滿人員,遵照定例秉公辦理可也。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四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