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二、兵部「為內閣抄出奉漢字上諭一道」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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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內閣抄出奉漢字上諭一道,除行文各該處外,相應抄單移會貴處查照銷案可也。須至移會者。計粘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初九日。
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初七日,內閣抄出奉上諭:據鄂寧參奏臺灣總兵王巍於賊匪黃教豎旂焚殺一案,措置乖張,畏葸退縮,且心存諱飾,屢次捏報,僅將守備劉國樑揭參,希圖卸罪,請旨拿解質審等語。王巍前已降旨革職,著即拿解來京,交軍機大臣嚴審定擬具奏。守備劉國樑等有應行質訊之處,並著鄂寧遴委妥員,一併押解來京,聽候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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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一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