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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六、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第 503 頁:版面影像】

二八六、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覺羅伍拉納謹題為欽奉等事:竊照福建陸路提標後營守備員缺,先經將軍公臣福康安在臺灣以漳州城守營左哨千總沈勇雲剿匪出力,奏請陞補。嗣准部咨,該具有降級留任之案,陞補守備與例未符,但系軍營打仗出力之員,與尋常保題者不同,請旨可否將沈勇雲准其陞署福建陸路提標後營守備之處,恭候欽定。如蒙俞允,給與署劄,令其任事,仍俟事故開復之日,再行題請實授。該員系回任候推之員,毋庸調取引見等因。於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奉旨:張無咎等准其陞署,餘依議,欽此等因,轉行遵照去後。茲據陸路提標後營遊擊李殿鱉呈:據署守備沈勇雲呈稱:竊署守備於乾隆五十三年八月十二日領授陞署劄付任事在案,乾隆五十五年恭逢皇上八旬萬壽,欽奉恩詔,內外文武官員有因公罣誤降革留任,准其呈請開復,欽此欽遵。業經造具履歷,詳請開復,奉准部覆,守備沈勇雲因盜案降一級留任限緝,系屬虛降虛革,並非議結之案,毋庸開復。至因林四被盜

【第 504 頁:版面影像】

肆參降一級留任一案,又開報職名逾限降二級留任一案,俱系因公罣誤,事在恩旨以前,應遵旨准其開復等因。奉此,理合備造履歷,呈請實授等情。並准陸路提督臣瑪爾洪阿咨同前因各到臣。覆查陞署陸路提標後營守備沈勇雲前任事故,既經開復,似應准其實授。茲准據咨報前來,相應恭疏題請,准予實授,換給劄付。除履歷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陸路提督臣瑪爾洪阿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鑑,敕部議覆施行。為此具本謹題請旨。乾隆五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下缺)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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