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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八、兵部「為內閣抄出閩督伍奏」移會

【第 505 頁:版面影像】

二八八、兵部「為內閣抄出閩督伍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內閣抄出閩督伍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貴房查照銷案可也。須至移會者。計抄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日。

閩督伍跪奏為甄別年滿千總、遵例彙奏事:竊照各營千總六年俸滿及閩省臺灣澎湖千總三年俸滿,例應分別保送、留任、勒休,於年底彙摺奏聞;其已經六年者下次改為三年甄別一次,奉行在案。茲乾隆五十八年分閩、浙二省年滿千總,均經臣先後考驗,分別保送、留任、斥革咨部;其未甄別之千總,凡有不守官箴、衰庸廢弛者,亦俱隨時降革。查本年福建省留任者四員,休退斥革者十員,浙江省留任候陞候推者四員,勒休斥革者六員。臣仍不時留心察驗,如有弓馬生疏、操防怠惰之弁,即據實分別參革,斷

【第 506 頁:版面影像】

不敢稍事姑容,致滋玩誤。今屆年底彙奏之期,理合遵例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鑑,敕部查核施行。謹奏。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於本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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