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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兵部「為內閣抄出奉上諭一道」移會

【第 525 頁:版面影像】

三○○、兵部「為內閣抄出奉上諭一道」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內閣抄出奉上諭一道,除本部另行辦理外,相應抄單移會貴房查照備案可也。須至移會者。計粘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嘉慶五年正月日。

內閣抄出嘉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上諭:據愛新泰奏稱:臺灣鎮向有經管地方事務,伊與前任奎林、哈當阿分位懸殊,情形各別,若仍照舊辦章程,遇事參辦,轉似越分專擅等語。朕詳閱摺內情節,顯系欲求加提督職銜,大屬非是。各直省督撫提鎮管理地方,統轄屬員,均有彈壓參劾之責,愛新泰系由閩省副將陞授臺灣鎮總兵於重洋邊境一切事宜,自當遵照成例,督率所屬認真查辦。若州縣等果有違例不法之事,原可隨時

【第 526 頁:版面影像】

據實參奏。即如本日所奏摻防不職之署都司高必魁等,朕即降旨革職休致,何嘗不允所請乎?愛新泰於營伍地方,果能實心整頓,著有成效,朕必酌量加恩,賞給提督職銜,亦斷無自行擅請,希冀邀恩之理。看來愛新泰竟系無福承受朕恩,妄行瀆奏,著傳旨嚴行申飭,仍交部議處。嗣後該員任內應辦各事,若不能為經理,致有貽誤,必將愛新泰治罪示懲,不稍寬貸。欽此。於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九本八八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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