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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給福建臺灣道敕

【第 130 頁:版面影像】

五一、給福建臺灣道敕

敕福建臺灣道:茲命爾分巡臺灣道,專管運糧事務,駐劄臺灣府,管轄臺灣府縣等處地方及臺灣洋面。其經管錢榖各官,仍照舊聽爾統轄。首在撫綏黎民,勤宣德意,約束衙門官吏胥役,使之恪遵法紀,無致作弊生事,擾害官民。監司本源既正,方可表率屬員,用循職業。宜加意修濬城池,積聚糧餉,督修戰艦。仍誡諭有司簡訟清刑,潔己愛民。生聚教訓,共圖保障,撫綏彝人,善加鼓勵,勸課農桑,使服教化,查驗各島澳出入船隻,以防奸宄。其臺灣府倉庫錢糧,不時察盤,毋致虧空。所屬官員,有貪殘溺職者,轉報該督、撫參處。爾仍聽督、撫節制,年終將行過事蹟,開送該撫咨部察考。爾受茲委任,須持廉秉公,殫心竭力,使小民樂業,斯稱厥職。如或貪黷乖張,因循怠

【第 131 頁:版面影像】

忽,貽誤地方,責有所歸,爾其慎之!故敕。

乾隆三十年二月初九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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