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吏部「為福建彰化令宋學源等陞臺灣府淡水同知」移會
【第 150 頁:版面影像】
【第 151 頁:版面影像】
吏部為移會事:所有福建彰化令宋學源等陞臺灣府淡水同知等缺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連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乾隆三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竊照福建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員缺,惟查有新調彰化縣知縣宋學源,精明練達,強幹有為,堪以陞署。所遺員缺,選有侯官縣知縣張可傅,誠樸幹明,明白勤慎,以之調補彰化縣知縣等因。乾隆三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