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三、刑部「為內閣抄出福建巡撫雅奏」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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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內地,合併陳明。伏乞皇上睿鑑。謹奏。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六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抄出到部。查運竣賠補積壓失水榖石事隸戶部,應抄錄原奏移咨戶部,聽戶部查辦。其逃匪洪籠系在臺糾夥肆竊之盜首,不便疏縱,應令該撫將參守萬綿前照原奏留臺上緊協緝務獲,照例辦理可也。
前件於五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九本八四三∼八四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