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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五、禮部題本

【第 168 頁:版面影像】

七五、禮部題本

經筵講官議政大臣禮部尚書兼管樂部太常寺鴻臚寺事務署都察院左都御史兼總管內

【第 169 頁:版面影像】

務府大臣鑲黃旗漢軍都統革職留任又五次免其革任臣德保等謹題為賜卹事:准吏部咨稱,本部具奏內開:乾隆五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諭:淡水同知潘凱,因相驗回程,適遇生番滋事,冒昧往拿,以致被戕殺;固由自取,但念其究系因公,猝然遇害,情殊可憫。潘凱著交部照例議卹。欽此。查會典內開:官員歿於王事者,均照本官應陞品級加贈,並廕一子入監讀書,六月期滿候銓。又定例,殉難廕生四品以下者以知縣用。又定例,內洋內河因公漂沒身故者,官照陣亡例減一等,分別廕贈,給與祭葬銀兩等語。如遇因公猝然遇害者,即照內洋內河漂沒身死官員例減等議卹。今淡水同知潘凱應照加贈道銜例減等,酌贈知府,准廕一子入監讀書,六月期滿,照四品以下應廕知縣之例減等,以縣丞註冊銓選。其應得卹賞祭葬各項銀兩,亦應減半給與。移咨禮、兵、工各部照例辦理。應給贈銜誥命,揭送內閣給發等因。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發報具奏,二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欽遵移咨到部。

該臣等議得:定例內開,因公差委內洋內河漂沒身故者,官照陣亡例減半給與祭葬銀兩。又定例,五品官全葬銀一百兩,一次致祭銀十兩各等語。今淡水同知潘凱因公猝然遇害,吏部既照內洋內河漂沒身故之例減等給與廕贈,臣部亦應照例給與減半葬銀五十兩,一次致祭銀五兩。恭俟命下,行文各該衙門遵照辦理。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乾隆五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經筵講官議政大臣禮部尚書兼管樂部太常寺鴻臚寺事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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